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被 告 呂靜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及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第1章第15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
9、23、67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自民國88年10月1日起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計付利息(以週年利率20%為上限,自104年9月1日起調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截至95年1月23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4萬8,489元(含本金22萬9,928元、已到期利息1萬3,453元、費用5,108元)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94年8月23日向原告申辦簡易通信貸款30萬元,借款
期間自94年8月23日起至100年8月23日止,約定分72期(每月1期)攤還,並訂每月23日為攤還日,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則按週年利率14% 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並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截至94年11月24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9萬4,509元未給付。
㈢被告另於93年11月8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50萬元,視被告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1月8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則調為週年利率15%,屆期應如數清償本息,並約定如未如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動支借款額度後未依約給付,至94年10月27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8萬8,009元本金未清償。
㈣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
、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款、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2章第4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63萬1,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10710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1、85至10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新臺幣) 1 信用卡 22萬9,928元 自95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簡易通信貸款 29萬4,509元 無 自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 3 現金卡 8萬8,009元 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