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王月美訴訟代理人 曾靜芝律師
幸大智律師黃郁喬律師被 告 陳保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之0號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