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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王月美訴訟代理人 曾靜芝律師

幸大智律師黃郁喬律師被 告 陳保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之0號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