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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