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4號原 告 王木蘭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複 代理人 楊逸倢律師被 告 陳鳳秋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詹振寧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被 告 吳冠霆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上午上午9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