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被 告 彭金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立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第4條其他事項第4款、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25、45、49、59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週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延滯利息。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4年6月17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9萬9,259元本金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93年6月14日向原告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4年6月15日止,借款尚餘9萬8,981元本金未清償。
㈢被告另於92年10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週年利率4.99%,第7個月起為週年利率15.99%。詎被告截至94年6月7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15萬6,631元(含本金14萬7,020元、利息9,611元)未給付。
㈣被告又於93年9月20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
發額度為20萬元,依約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貸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4.9%按日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4年9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3萬1,351元未給付。
㈤另被告於93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40萬元(信貸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0、信貸回復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採非循環動用(含回復型借款)方式,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6日起至100年3月16日止,並自撥款日起,共分84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利息則以週年利率10.88%計算;另自撥款日起,就信貸已償還本金部分可循環動用,可動用金額撥款至信貸回復型帳戶,供被告於借款期間內循環使用,利息則以週年利率11.88%計算,上開借款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上開借款被告均未依約清償,至96年2月14日止,信貸帳戶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萬6,543元未給付;另至95年2月7日止,信貸回復型帳戶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萬1,743元未清償。㈥綜前所述,被告上揭借款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
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78萬4,508元本息,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代償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9,259元,及自94年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8,981元,及自94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6,631元,及其中14萬7,020元自94年6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4.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1,351元,及自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5.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543元,及自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8%計算之利息;6.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1,743元,及自9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代償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畫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信用紀錄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77、101至11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代償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現金卡) 29萬9,259元 自94年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9萬8,981元 自94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代償卡 14萬7,020元 自94年6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4 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13萬1,351元 自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5 信用貸款 4萬6,543元 自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8%計算。 6 信用貸款 5萬1,743元 自9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