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被 告 蕭至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就本件Smart隨意金及信用貸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Smart隨意金其他約定條款第10條、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5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39頁),是本院就該部分有管轄權。
又原告起訴另一金融商品所簽訂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雖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依該條款記載顯指得在包括本院在內之臺灣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銀行為一全國性知名銀行,於全國各地均設有分支機構,如依前開約定條款之約定,則原告得依其意思於全國各地方任選一地方法院起訴,尚不能認為兩造已有合意限於一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意旨有悖,應屬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是原告與上開借款合併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月3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截至94年6月12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4萬8,205元(含本金4萬4,519元、利息3,686元)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92年8月28日向原告申辦Smart隨意金,約定貸款額
度最高以100萬元為限,貸款期間自92年8月28日起至93年8月28日止,貸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3.5%按日計算,被告應按月於還款日前繳足應繳金額,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3年7月12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4萬8,436元未清償。
㈢被告另於91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50萬元,借款期間
自91年3月25日起至96年3月25日止,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3.5%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3年7月15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32萬894元未給付。
㈣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
、Smart隨意金其他約定條款第1條、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項第1款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51萬7,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Smart隨意金申請約定書、Smart隨意金其他約定條款、催收帳卡查詢、隨意金(隨指數)交易紀錄查詢表、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1、67至7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5,62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4萬4,519元 自94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Smart隨意金 14萬8,436元 自9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 3 信用貸款 32萬894元 自9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