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原 告 陳俊村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楊宏毅
陳昭宏
鄭瑞村蔡玉珠(訴訟中死亡)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參 加 人 興隆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邱子怡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