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08號原 告 陳惠質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品門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高阿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查報系爭空地、系爭地下一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及陳報被告台電公司、一品門庭大廈管委會分別應給付之檢修設備通行費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按訴之聲明(二)、(三)、
(五)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訴之聲明(四)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65萬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