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3號上 訴 人 施文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江美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43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