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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昊恩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