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沃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