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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3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李泰慶被 告 周煦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日息萬分之5.479)逐日計算至清償日止,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1日起,計息利率降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截至94年10月10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萬9,010元未給付。

(二)又被告於91年9月26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週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又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改依週年利率15%計算。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4年5月23日止,借款尚餘39萬9,982元本金未清償。

(三)被告另於93年10月4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依約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貸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4.9%按日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4年9月18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3萬2,876元未給付。

(四)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項、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項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62萬1,868元本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9,010元,及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9,982元,及自94年5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2,876元,及自9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對於原告利息之請求,為時效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信用卡及易貸金)等件為證(見本院卷11至51、75至77、83至116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第1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62萬1,868元本息,惟原告於109年5月6日始向本院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亦未提出其本件利息部分有何時效中斷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於超過5年之利息請求權部分,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是堪認本件原告至104年5月6日前之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原告得請求本件債權之利息,應自104年5月7日開始計算,逾此部分之利息,因被告就遲延利息部分所為之時效抗辯而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62萬1,8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至104年5月6日前之利息部分),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8萬9,010元 自104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現金卡) 39萬9,982元 自104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13萬2,876元 自10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