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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93號上 訴 人 黃建翔被 上 訴人 黃美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2月5日起至109年12月4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4萬2500元。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63萬7500元【12萬7500元+(4萬2500元×12)=63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