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28號原 告 王啓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士杰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3萬26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