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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愛祥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霞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沈佩穎

王婉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