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 告 簡有忠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被 告 簡金葉訴訟代理人 謝東明複 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陳家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傳喚證人及至現場勘驗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關於B01建物部分:
1.被告抗辯B01建物係被告於66年僱工興建,且使用之水泥、砂等建材係向「僑一建材行」採購,鋼筋鐵材則係向南勢角之「李姓中盤商」採購,請提供僑一建材行、李姓中盤商之地址、詳細資料。
2.被告當時分別花費若干金額購買上開建材?並請提供收據、匯款單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㈡、關於C01建物部分:被告抗辯C01建物係被告於67年間僱工興建,被告係僱請何人興建?費用花費若干?並請提供相關資料供參。
四、如兩造有調解意願,請具狀陳明,並提供調解方案供參。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