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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