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許柏晧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複代理人 莊怡萱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