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許柏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73,636元,反訴部分為351,96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 2,62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