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32號原 告 王淑貞
劉奕慶劉奕緯劉奕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被 告 劉清坤
劉清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人 廖慈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