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 告 王伯群
王志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被 告 戴立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丁學偉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被 告 呂惠敏
江中博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於民國107
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於中天電視台播出其所製作之談話性節目「新聞龍捲風(節目影片及譯文均詳如原證1所示,下稱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被告辛○○為系爭「新聞龍捲風」之節目主持人、被告甲○○則為該節目邀請來賓;詎渠等竟於該集節目播出時共同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又公開散佈有關原告之先父王振鏗之不實事項,顯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茲就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所涉不法侵權情事說明如后:
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為吸引觀眾、提高收視率,遂與被告辛○
○、甲○○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原告乙○○之個人資料及誹謗原告乙○○暨先父王振鏗之犯意,共同於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中天電視台播出之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內,率先指稱訴外人程銘泓(綽號阿咪)為八大行業之台南王,經營色情護膚理容、脫衣鋼管、地下電玩等事業,因勾結員警護航,員警收錢辦事打擊其他同業,促使程銘泓得以在八大行業獨大,並以「為什麼他可以做那麼大的事業你知道,因為認識一個退職員警叫做乙○○」、「剛才講到乙○○,就是讓阿咪上位的那一個」等不實言論影射原告乙○○與程銘泓之不法行為有所關聯,再緊接著指稱原告乙○○「當擄人勒贖集團,所以後來他被判了16年入獄」、「在歸仁監獄的時候竟然還開了間會客室幫獄友寫訴狀」云云,且於下方字幕打出「角頭兒是警察 阿咪靠他吃下全台南市的八大行業」之標語,復指稱「這一次他又跟阿咪搞在一起,我看這一次進去的話,可能沒有那麼快就出來」等子虛烏有之言論,嚴重詆毀原告乙○○之聲譽,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甚鉅。
⒉次按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明知就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不料渠等竟為求該集節目內容精彩聳動,增加收視率以圖謀商業利益,遂以言語誹謗原告乙○○名譽、非法散佈原告乙○○於私人臉書之照片,同時扭曲誇大原告乙○○之前科資料,已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原告乙○○;且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迄今仍可於「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隨時點選播放(網址:https://goo.gl/YtCdYN;該影片約自12分10秒起開始),堪認對原告乙○○名譽權之侵害仍持續發生中。
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更於該集節目羅織略 以「
那時候連臺南市的警察升遷、調職都要王振鏗點頭」、「他不是黑道嗎,竟然連警察的升遷都要他點頭」、「抓到涉嫌犯罪的這個是王振鏗的小弟怎麼辦,他還要拿著卷宗跑去問王振鏗說這你看要怎麼處理」、「根本就是黑道治理臺南市」等虛偽不實言論,藉此灌輸不特定多數觀眾產生原告乙○○借助先父王振鏗勢力非法施壓警察機關之錯誤印象,污衊原告乙○○之名譽、誹謗先父王振鏗一生清譽,亦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
㈡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立電視公司)於107
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於三立新聞台播出被告三立電視公司製作之談話性節目「驚爆新聞線(參原證2)」(下稱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被告戊○○為系爭「驚爆新聞線」之節目主持人、被告丁○○則為該節目邀請來賓;詎渠等竟於該集節目播出時共同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又公開散佈有關原告之先父王振鏗之不實事項,顯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茲就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所涉不法侵權情事說明如后:
⒈被告三立電視公司為吸引觀眾、博取高收視率,遂與被告
戊○○、丁○○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原告乙○○之個人資料及誹謗原告乙○○暨先父王振鏗之犯意,於107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播出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內,逕略以「父親當角頭,南台灣喊水會結凍,兒子當警察”臥底”?」、阿咪「搭上乙○○後,靠他警界經歷加上銀彈威力,成功上位」等不實標題,妄加指稱原告乙○○涉入程銘泓(阿咪)所經營之酒店、色情護膚等八大行業,並以「臥底」一詞污衊原告乙○○,促使不特定多數觀眾對原告乙○○正當從事之警察職業產生錯誤聯想,足以貶損原告乙○○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甚鉅。
⒉次按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明知就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料渠等竟為求該集節目內容精彩聳動,刺激收視率以圖謀商業利益,遂以言語誹謗原告乙○○名譽,同時扭曲誇大原告乙○○之前科資料,已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原告乙○○;復於該集節目內播放「南門王地下市長,警察升遷他說了算」等虛構不實標題誹謗先父王振鏗,損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
㈢衡情被告中天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分別製播之系爭「新
聞龍捲風」節目、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均係談話性節目,均由其內部製作單位依照當日設定之議題及流程大綱、腳本等,預先準備節目播出時所需各項資料(如新聞畫面、圖表字卡等),被告中天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自應就錄製完成之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及監督,並將不適當或可能涉及違法情節進行合理必要之查證、更正或刪減,以避免侵害他人權利,且其等所屬節目團隊成員,亦應承擔就相關播出內容進行合理查證及妥適判斷之義務,被告辛○○、戊○○均擔任政論性談話節目之主持人多年,熟悉扮演核心控制角色,尚須就參與來賓言論進行「一搭一唱」或「覆誦」等訪談技巧,同屬於節目組設定之播出效果,自應受電視台之指揮監督,堪認被告辛○○、戊○○在錄影節目播出前,應有充裕時間就錄製過程內所為之陳述言論再次通盤審查,尤應就具有爭議性話題部分進行查證或刪減,詎被告辛○○與甲○○、另被告戊○○與丁○○仍共同為前揭之不法侵權言論,已然損害原告之權利,自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者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暨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間,即各該電視台與節目主持人、參與來賓間均有僱傭關係或事實上僱傭關係存在,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對此均未善盡監督義務,亦須負民法第188條所定之僱用人責任,倘認節目邀請來賓即被告甲○○、丁○○與該等電視台間未具備事實上僱傭關係(假設語),則斟酌被告甲○○與中天電視公司之受僱人(即主持人與其餘電視台工作人員)間、被告丁○○與三立電視公司之受僱人(即主持人與其餘電視台工作人員)間,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附此陳明。
㈣茲就原告二人因此所遭受之損害,依次說明如后:⒈原告乙○○部分:
⑴按原告乙○○與深圳市前海大萬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下稱
前海大萬信息諮詢公司)間原簽有講師合約,詎該公司因受前揭「新聞龍捲風」、「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傳述不實言論、違法散佈原告乙○○前科紀錄影響之故,致使該公司決意與原告解約,原告因此賠償該公司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此有該公司107年5月8日解約函附卷可佐,足認原告乙○○因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遭受不法侵害,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216條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連帶賠償135萬元;同時亦得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被告戊○○、丁○○連帶賠償13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
⑵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部分:
原告乙○○自該集「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內容播出迄今仍飽受社會大眾與親友之異樣目光及閒言閒語,導致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深鉅、心理承受壓力極大,實難以言喻!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惡意誹謗先父王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乙○○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逾越社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乙○○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並應以刊登如附件2道歉聲明暨被告辛○○、甲○○應於「新聞龍捲風」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壹次,以為回復原告乙○○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外,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於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播出之「新聞龍捲風」節目內容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均已詳如前述,故原告乙○○援引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刪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影片,應屬有據。
⑶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部分:
原告乙○○自該集「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內容播出迄今仍飽受社會大眾與親友之異樣目光及閒言閒語,導致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深鉅、心理承受壓力極大,實難以言喻!又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惡意誹謗先父王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乙○○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逾越社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乙○○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並應以刊登如附件3道歉聲明暨被告戊○○、丁○○應於「驚爆新聞線」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壹次,以為回復原告乙○○名譽之適當處分。
⒉原告丙○○部分:
如前所述有關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於該集「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所指稱「那時候連臺南市的警察升遷、調職都要王振鏗點頭」、「他不是黑道嗎,竟然連警察的升遷都要他點頭」、「抓到涉嫌犯罪的這個是王振鏗的小弟怎麼辦,他還要拿著卷宗跑去問王振鏗說這你看要怎麼處理」、「根本就是黑道治理臺南市」等云云;另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於該集「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所指稱「南門王地下市長,警察升遷他說了算」等云云,均係屬虛構不實之報導內容,渠等惡意誹謗先父王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丙○○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逾越社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丙○○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5萬元;同時亦得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
㈤為此聲明:
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
⒉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
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
⒋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
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
⒍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應將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
明,以標楷體、字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壹日;被告辛○○、甲○○應於「新聞龍捲風」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次。
⒎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應將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
明,以標楷體、字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壹日;被告戊○○、丁○○應於「驚爆新聞線」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次。
⒏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應刪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影片。
⒐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抗辯則均略以:㈠按實務見解認為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
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屬成立侵權行為。再者,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審查標準,並斟酌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情節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程度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於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對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尚毋須達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陳明。
㈡被告辛○○固為系爭「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之主持人,然
實未有侵害原告乙○○名譽權或誹謗其先父王振鏗之言論,縱使節目邀請來賓即被告甲○○之部分言論令原告二人深感不悅,惟細繹該內容係基於公共利益議題所為之討論,且被告辛○○亦未與同案被告甲○○間有共同侵權故意之聯絡。茲因警政弊案頻傳,故中天新聞台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製播相關專題探討,而由被告辛○○擔任節目主持人,並邀請來賓蒞臨討論;就其中關於「南臺灣」警政弊案之相關議題討論,則由受邀來賓即被告甲○○負責說明。雖被告辛○○於該集節目錄製前已獲悉製作團隊將會邀請被告甲○○就前揭議題為相關闡述,然被告辛○○並未與被告甲○○先行討論其擬解說講稿及引用參考資料內容,況參酌被告甲○○於該集節目所陳述之言論,主要係探討過去臺南市警政風氣之議題評析,非僅涉個人私德領域,誠與公共利益相關,亦非屬商業性、猥褻性、仇恨性等低價值言論,揆諸前揭說明,應賦予較高程度之維護及保障。又被告辛○○既為談話性節目主持人,原就擔負引言、串場之責任,非但隨時配合當集節目設定主題與來賓進行交流,尚須視來賓談話內容決定應如何回應並調控節目流程以利製播,誠難逕謂被告辛○○以節目主持人身分所為質問、語助詞等回應,遽認被告辛○○、甲○○間有誹謗之犯意聯絡?或有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故意?且細究被告辛○○於該集節目所述言論內容與發話脈絡,僅係根據被告甲○○所言提出質疑或輔以語助詞回應,絕未有誇大、渲染附和之意,另就「原告乙○○或先父王振鏗有黑道背景、喬事、入獄緣由」等情節,均係被告甲○○自行準備講稿,既然被告辛○○於該集節目錄製前並未與其為任何討論,嗣於錄製過程中亦未加以指揮監督或為誇大附和之行徑,當錄製完成後亦無向編審人員就相關評論為增刪修剪之指示,仍屬未逾越合理範圍之評論,可徵原告二人所謂「侵害原告乙○○之人格權或原告二人對於其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慕之人格權法益」云云,洵屬無稽。況被告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內所陳述如「原告乙○○跟地下錢莊勾結、成立擄人勒贖集團、入獄16年」等情事,實已眾所皆知,顯屬合法公開之個人資訊,並有相關媒體報導、論壇評析足佐,堪認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或辛○○並無明知不實而惡意引用相關歷史新聞,更無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之不法侵權行為云云。末按原告曾為此對被告辛○○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已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調偵字第983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所提再議之聲請亦遭駁回,益證被告辛○○並無所謂涉及侵害原告乙○○之人格權或原告對於其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慕之人格權法益甚明等語置辯。綜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並無所謂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或原告對於其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慕之人格權法益,從而原告恣意請求渠等連帶賠償財產暨或非財產上損害、刊登或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云云,顯屬無據。
㈢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甲○○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先前以書面答辯略以:
㈠茲按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之言論固已涉及損害他人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倘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衹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因而行為人基於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亦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然參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若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斟酌情形並權衡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情之真偽,概不予處罰;而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亦為民事判斷之依據,合先陳明。
㈡被告甲○○從事新聞工作近卅年,對全臺地方派系及黑道幫
派生態,曾有深入進行訪查及研究,過往亦曾對已逝者王振鏗先生及南門幫有所查訪、瞭解,斯時因爆發臺北市某分局員警涉嫌不法包庇貪瀆案件,故中天電視台「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製作單位乃順應社會時事製播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欲對不法警界風紀案件做一總體檢,而邀請被告甲○○談論《鏡週刊》於106年1月25日刊登有關綽號「阿咪」的男子程銘泓,涉嫌勾結不肖官警一案之調查報導,參照該期刊第38頁內容提及「本刊調查,阿咪出身台南的地方幫派『南門幫』,早年他只是間脫衣鋼管舞倶樂部的小股東,阿咪最後有辦法在地方上呼風喚雨,跟當年鋼管秀的管區員警乙○○有關。」、「原來乙○○的父親,正是台南當地有綿密政商關係的已逝老角頭,綽號『一級KURO』的王振鏗」等內容,且因被告甲○○深知新聞查證之重要性,乃於參與系爭節目錄製播出前,再度持其擬論述評析內容,訪問相關媒體、多位民代及警界、調查局友人,以確保內容更貼近事實。況除前揭鏡週刊報導內容外,尚有其它如電視、報紙、網路論壇等諸多媒體接續報導,傳播發佈已逾一年之久,足徵被告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內對原告乙○○與已逝者王振鏗先生所為之評論,均係屬「可受公評之事」,善意適當、公平合理地提出評論意見,並已竭盡客觀查證義務,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是參諸前揭說明,應得免除侵害名譽之民事責任。另原告乙○○指稱與深圳市前海大萬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原簽立講師合約,卻因被告甲○○於該集節目內惡意散佈其前科紀錄,致遭該公司解約求償云云,不足採信,蓋原告乙○○過往事蹟,新聞媒體早有諸多相關報導,如簡單進行查證即可得知,堪認該公司藉此理由恣意解約,明顯失職或為塘塞之詞,自不得歸咎於被告甲○○所致。從而原告恣意請求其應與同案被告連帶賠償財產暨或非財產上損害、刊登或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云云,毫無所據等語置辯。
㈢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均抗辯略以:㈠被告戊○○、丁○○並未參與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畫面字(
圖)卡之製作,原告逕以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之網路畫面擷圖,妄加指稱被告戊○○、丁○○有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洵屬不實,蓋被告戊○○雖擔任「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之主持人、被告丁○○則為該集節目邀請來賓,然均未實際參與該集節目畫面字(圖)卡之製作,且原告終始為就渠二人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言論內容提出任何證據,焉能僅憑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之網路畫面擷圖即遽以推認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故原告本應就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所涉不法侵權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詳加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既為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則渠等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財產暨非財產上損害、刊登或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云云,顯無理由。又被告三立電視公司為法人組織,故原告仍應就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之代表人或受僱人如何因執行職務致使渠等權益受損等節,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負舉證責任,按實務見解認為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意即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唯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茲因原告未曾就告三立電視公司之代表權人或受僱人如何因執行職務致使渠等權益受損等節詳加舉證以實其說,足認其訴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見本院卷第354、359、360頁)㈠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業遭下架youtube頻道(見本院卷第354頁)。
㈡原證1光碟檔內影片內容與原證1之「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
新聞龍捲風」影片內容(12分12秒至18分18秒期間)與譯文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
㈢被證1光碟檔內影片內容與被證2之「107 年3 月13日晚間10
時新聞龍捲風」影片內容(影片期間參照附表時間所載)與譯文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181 至192 頁)。
㈣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六、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㈠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
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被上訴人雖不到場而上訴為無理由者,仍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有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三九號著有判例,從而被上訴人雖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能據此為其敗訴之判決」,另有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民事判決足參。是以,本件被告甲○○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本院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仍不能據此即為被告甲○○敗訴之判決,合先敘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13號民事裁判、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及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均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並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首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及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均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並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辛○○、甲○○共同於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所製播之系爭
「新聞龍捲風」節目,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乙○○之名譽並透露其個人隱私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以不實言論污衊原告乙○○之名譽,並誹謗原告之先父即死者王振鏗,侵害原告與先父間「孝敬與虔誠之感情」之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再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裁判參照)。
⒉承上,兩造就原證1光碟檔內影片內容與原證1之「107年3
月13日晚間10時新聞龍捲風」影片內容(12分12秒至18分18秒期間)與譯文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一節並無爭執,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辛○○、甲○○於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所製播之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一節,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為真。
⒊原告固主張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
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不法侵害原告乙○○之名譽及個人隱私,且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云云。惟查:
⑴原告乙○○曾為警務人員,然其確有妨害自由、恐嚇、詐
欺、瀆職等多項刑事犯罪紀錄,並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有原告乙○○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見本院卷第46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5、476頁),且相關新聞報導及個人犯罪、前科訊息並早經公開於各大新聞媒體及網路論壇,有兩造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之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所提出之被證3之1「中國時報,103年5月17日,『在押被告不服處分 可提抗告』新聞」(見本院卷第193頁)、被證3之2「udn城市論壇,94年5月12日,『(轉貼)壹號頭條/賣凶槍不起訴揭三一九驚人黑幕/壹週刊一九九期(十九)王振鏗之子乙○○選後輕判』網頁」(見本院卷第195、196頁)、被證3之3「凱迪社區論壇,96年3月13日,『(轉貼)揭開臺灣黑牢神秘面紗』網頁」(見本院卷第197至200頁)、被證3之4「臺灣中評網,95年12月24日,『港媒爆料:阿扁黑道友人是三一九案操作者』新聞」(見本院卷第201、202頁)1份及被證3之5「udn城市論壇,103年4月1日,『扁晤南部大哥警長站崗紅毯相迎獻花 民眾側目』網頁」(見本院卷第203至206頁)及被告甲○○所提出被證1之1、1之2「鏡週刊報導內文」(見本院卷第231至244頁)、被證3之1、3之2「自由時報相關報導」(見本院卷第249至260頁)、被證4之1、4之2「蘋果日報相關報導」(見本院卷第269至280頁)及被證5之1、5之2、6之1、6之2「相關網路報導」(見本院卷第281至312頁)等資料附卷足憑,可認關於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資料顯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指「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是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縱有提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亦無原告乙○○所指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原告乙○○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其權利」之情形,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
⑵再者,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
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縱有涉及原告之先父王振鏗生前相關事蹟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然其內容明顯涉及警政風紀、公務員官箴、犯罪集團暨相關重大犯罪情節,而與公眾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查,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上揭言論均有前揭兩造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之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所提出之被證3之1「中國時報,103年5月17日,『在押被告不服處分 可提抗告』新聞」(見本院卷第193頁)、被證3之2「udn城市論壇,94年5月12日,『(轉貼)壹號頭條/賣凶槍不起訴揭三一九驚人黑幕/壹週刊一九九期(十九)王振鏗之子乙○○選後輕判』網頁」(見本院卷第195、196頁)、被證3之3「凱迪社區論壇,96年3月13日,『(轉貼)揭開臺灣黑牢神秘面紗』網頁」(見本院卷第197至200頁)、被證3之4「臺灣中評網,95年12月24日,『港媒爆料:
阿扁黑道友人是三一九案操作者』新聞」(見本院卷第2
01、202頁)1份及被證3之5「udn城市論壇,103年4月1日,『扁晤南部大哥警長站崗紅毯相迎獻花 民眾側目』網頁」(見本院卷第203至206頁)及被告甲○○所提出被證1之1、1之2「鏡週刊報導內文」(見本院卷第231至244頁)、被證3之1、3之2「自由時報相關報導」(見本院卷第249至260頁)、被證4之1、4之2「蘋果日報相關報導」(見本院卷第269至280頁)及被證5之1、5之2、6之1、6之2「相關網路報導」(見本院卷第281至312頁)等資料可資佐證,由是可認,被告辛○○、甲○○應係根據上揭相關新聞報章雜誌報導所載內容,對原告之先父王振鏗生前相關事蹟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所衍生爭議情形,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質疑及批駁,俾供社會大眾判斷,可認並非憑空杜撰、毫無立論基礎,亦即陳述之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保障,亦難責其等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是被告辛○○、甲○○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而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並不具備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況且,依前揭新聞報導可知,原告之先父王振鏗及原告乙○○本為社會高度關注新聞事件之當事人,其言行本具有相當程度之新聞性暨關注度,則渠等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即使施以尖酸刻薄的評論,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堪認被告中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上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之先父王振鏗聲譽及原告乙○○之名譽為目的,難認有何不法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辛○○、甲○○既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有原告所指稱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不法侵害原告乙○○之名譽及個人隱私,且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之情形。
⒋綜上,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如
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既無原告所指稱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不法侵害原告乙○○之名譽及個人隱私,且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之情形,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㈣原告主張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共同於被告三立電
視公司所製播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乙○○之名譽並透露其個人隱私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以不實言論污衊原告乙○○之名譽,並誹謗原告之先父即死者王振鏗,侵害原告與先父間「孝敬與虔誠之感情」之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負連帶賠償責任,要屬無由。
⒈原告固提出原證2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網路畫面擷圖
(見本院卷第45至59頁),主張被告戊○○、丁○○於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所製播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然遭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所否認,且原證2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網路畫面擷圖(見本院卷第45至59頁)雖有顯示「父親當角頭,南臺灣喊水會結凍,兒子當警察"臥底"?」、「"英雄本色"真實上演,殺手弟持衝鋒槍,對峙警察兄!」等節目畫面圖卡及「也就是我們KURO哥的兒子」、「在當年就是因為這個案子」、「不然你是哪一幫的」、「叫做程銘泓」、「高雄市調處的調查幹員」、「另外一位接班台南王的線民」、「負責人他綽號叫做阿咪」、「判十六年就是乙○○」等節目畫面字幕,然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對此既有爭執,且未經勘驗確認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之內容,是否得僅憑上揭節目畫面擷圖之圖卡、字幕,即遽以採認被告戊○○、丁○○確有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仍有重大疑義。
⒉再者,縱認原告關於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
」節目曾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之主張為真實可採,然查,原告乙○○曾為警務人員,而其確有妨害自由、恐嚇、詐欺、瀆職等多項刑事犯罪紀錄,並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有原告乙○○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見本院卷第46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5、476頁),且相關新聞報導及個人犯罪、前科訊息並早經公開於各大新聞媒體及網路論壇,有上揭新聞報導、網路論壇資料附卷足憑,則原告乙○○之相關刑事判決、犯罪紀錄等資料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指「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是被告戊○○、丁○○縱有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提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亦無原告乙○○所指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原告乙○○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其權利」之情形,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
且查,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縱有涉及原告之先父王振鏗生前相關事蹟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亦明顯涉及警政風紀、公務員官箴、犯罪集團暨相關重大犯罪情節,而與公眾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有上揭新聞報導、網路論壇資料附卷足憑,是而,被告戊○○、丁○○所為言論應係根據上揭相關新聞報章雜誌報導所載內容,對原告之先父王振鏗生前相關事蹟及原告乙○○之相關刑事犯罪紀錄、法院判決等前科資料所衍生爭議情形,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質疑及批駁,俾供社會大眾判斷,可認並非憑空杜撰、毫無立論基礎,亦即陳述之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保障,亦難責其等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是被告戊○○、丁○○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而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並不具備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況且,如前所述,原告之先父王振鏗及原告乙○○本為社會高度關注新聞案件之當事人,其言行具有相當程度之新聞性暨知名度,則渠等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即使施以尖酸刻薄的評論,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堪認被告戊○○、丁○○所為上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之先父王振鏗聲譽及原告乙○○之名譽為目的,難認有何不法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戊○○、丁○○既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有原告所指稱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不法侵害原告乙○○之名譽及個人隱私,且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之情形。
⒊從而,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戊○○、丁○○於
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且該言論有原告所指稱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不法侵害原告乙○○之名譽及個人隱私,且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之情形,則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委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第1至5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並命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刊登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被告辛○○、甲○○於「新聞龍捲風」節目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被告中天電視公司刪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影片,另命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刊登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被告戊○○、丁○○於「驚爆新聞線」節目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之規定,以109年6月3日民事準備書狀聲請本院命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提出包含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之影片云云(見本院卷第316、317頁)惟查,原告係以「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經刑事偵查程序勘驗結果『有6分10秒鐘時間呈現畫面跳耀』,且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擁有完整之原始影片,事後更將整集節目下架,妨害原告舉證」為聲請理由,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顯不相符,難認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有提出影片之義務,況原告既曾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983號偵查程序中提出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之影片檔案予檢察官進行勘驗,足資認定原告於本件起訴前確有充分之時間就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進行採證,縱其提出予檢察官進行勘驗之影片有畫面跳躍之瑕疵,亦係其自身行為所導致,要難遽此認定被告三立電視公司即有提出之義務,否則無異違反前述民事訴訟法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至被告三立電視公司縱將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從網路下架,核屬其行使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難認係以妨礙原告舉證為其主要目的,綜上,原告所為前述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附表一:被告辛○○、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所為 之言論辛○○:講講府城南台灣的台南好了,台南,你別小看台南那 個地方,台南那個地方有些事情可讓你更是覺得誇張 甲○○:剛才講過說一個人搞掉一個派出所 辛○○:對 甲○○:我現在要講的這是一個人把整個台南市的特種行業搞 得烏煙瘴氣,台南市警察局還差一點因為他,整個雞 飛狗跳 辛○○:真的 甲○○:去年就是1月的時候台南地檢署指揮高雄市調處,為 什麼指揮高雄你知道嗎 辛○○:台南地檢署指揮高雄,這樣表示說要從外面來抄裡 面,怕人家通風報信對不對 甲○○:所以來抄的時候,約談了十幾名員警,有退職的、有 現職的,還有兩線三星的高官,你知道嗎為什麼就牽 扯得這麼廣,這個人是誰你知道嗎,綽號阿咪的,叫 做程銘泓,他有一個綽號在八大,台南地區的八大行 業裡面有個綽號叫做台南王,你知道嗎 辛○○:叫台南王 甲○○:對,他就是因為勾結了這些員警,所以這些員警就通 風報信,他開了什麼理容院,到最後更誇張你知道, 他常常有通關密語,跟警察講說你很久沒有來公園坐 了,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他當初標了南方公園的標 案,他在旁邊開了一間書局,書局多有文化氣息,對 不對,還做一些文創事業,你知道嗎 辛○○:那不是跟台南府城的文化氣息連結嗎 甲○○:沒有,那個書局其實就是他的聯絡站 辛○○:書局是連絡站 甲○○:對,他其實經營的是什麼色情護膚理容或者是那種脫 衣鋼管對不對,有的沒有的,還有甚至什麼地下電 玩,一大堆,都是在做這些東西 辛○○:你這樣講的話幾乎他全包了, 甲○○:對,他就跟警察連絡的時候,就跟他講說,你很久沒 來公園坐了,叫他來公園坐要坐甚麼,來就是要拿錢 給你,很久沒有見到你了,就是說我很久沒有聽到消 息了, 辛○○:他居然還CALL警察來領錢 甲○○:對,因為她說來公園坐對不對,大家就知道意思了, 很久沒有遇見你,就是很久沒有聽到你的消息,最近 有甚麼東西如果有同行的有同業在那邊開的話他馬上 就叫警察說把他抄掉,所以你看他就一個人獨大了 甲○○:他為什麼可以這麼做這麼大的事業你知道嗎,因為她 認識了一個退職員警叫做乙○○,這個乙○○還好, 他是靠誰你知道,退職員警應該還好, 辛○○:是阿都退休了 甲○○:可是他有一個 辛○○:人在人情在,人都不在那個位子上,怎麼還會有人情 甲○○:可是他有一個很偉大的老爸, 辛○○:他偉大的爸爸是誰啊 甲○○:他的爸爸是叫做王振鏗,那個時候其實早期台南你知 道嗎,台南有一些黑幫,最有名的就是東門幫跟南門 幫對不對,東門幫的老大叫做曾順芳,順芳,以前有 一句話就講說北天來南順芳,南順芳就是南的就曾順 芳最大,另外這個是東門幫對不對,另外一個跟他平 起平坐的可以相抗衡的就是南門幫,這個老大就是一 級KURO就是我剛剛講的王振鏗,就是乙○○他老爸, 大家講說王振鏗到底有什麼了不起的地方,其實他們 這一輩老一輩的都老流氓對不對,以前都靠著身上帶 者武士刀在我的地盤裡面巡,有人來我就跟你輸赢, 所以那時候都是打打殺殺,可是你知道嗎,曾順芳這 個順芳他一直都走武的這一派就都動刀動槍對不對, 所以她最後你看到了年紀有一個年紀了竟然還被人家 槍殺掉 辛○○:被槍殺了 甲○○:對所以順芳那時候就是被槍殺死的,可是你知道嗎, 這個王振鏗就不一樣,他到了一個年紀之後,他覺得 說每天動槍動刀,這真的不行, 辛○○:沒辦法長久 甲○○:對你要搞多久,所以他開始後來就開始動腦你知道嗎 辛○○:他怎麼腦袋怎麼動法 甲○○:他開始做甚麼證券期貨,你知道嗎 辛○○:難不成是變漂白了 甲○○:漂白,對,我證券期貨做的多大你知道嗎,以前在台 南市最大的證券公司就他,而且更誇張他開始跨足管 地方上事情你知道,台南市11屆的市長叫施治明11、 12屆施治明13屆叫做張璨鍙對不對這些人都是王振鏗 的好朋友你知道嗎所以他那時候竟然王振鏗又被人家 稱為地下市長他在市政府旁邊 辛○○:他居然可以被稱為地下市長 甲○○:他在市政府旁邊弄了一個辦公室那個辦公室每天妳有 事情喬的話不用去找議員不用去找市長 辛○○:你難不成說進到那間辦公室就可以喬好了 甲○○:你去拿號碼牌在那邊排隊王振鏗如果點頭的話你就有 辦法處理,那個時候連台南市的警察升遷調職什麼東 西都要王振鏗點頭你知道嗎 辛○○:他不是黑道嘛,居然連警察得升遷都要他點頭 甲○○:問題是他跟市長好,包括那個時候副市長陳哲男也是 他麻吉 辛○○:陳哲男也是他麻吉阿 甲○○:對,所以我跟你講那時候王振鏗在地方上喊水會結 凍,那時候警方處理事情的時候,要抓小朋友,抓到 涉嫌犯罪的這個是王振鏗的小弟怎麼辦,他還要拿著 卷宗去問王振鏗說要這要怎麼處理 辛○○:你說警察居然拿著卷宗去問王振鏗 甲○○:這個是有記者親眼看到的我沒騙你 辛○○:居然是這個狀況 甲○○:對所以我跟你說 辛○○:根本就是黑道治理台南市 甲○○:所以我跟你說台南市那個時候為什麼王振鏗叫地下市 長就是很多事情他說了算,剛才講到乙○○,就是讓 阿咪上位的那一個,他是他的兒子對不對,可是你知 道因為一級KURO娶了三個老婆,生很多小孩,他就常 常希望說爸爸多一點關心給他,問題是他爸爸想說你 生這些小孩真的是,我年紀這麼大了我怎麼顧得了, 所以乙○○第一件事情啊為了氣他爸爸,爸爸明明是 角頭大黑道對不對,他跑去考警察,他去當警察你知 道嗎 辛○○:爸爸是黑道他跑去考警察 甲○○:他爸聽到真的氣到要吐血了,跟地下錢莊勾結,去幫 人家地下錢莊當把手,當擄人勒贖集團這樣 辛○○:怎麼會這樣子阿 甲○○:所以他後來被判了16年入獄,在歸仁監獄更誇張的是 因為他有法律有法學素養,所以他進去監獄以後,在 歸仁監獄的時候,竟然還開一間會客室幫獄友寫訴狀 你知道嗎 辛○○:他居然還可以幫人家寫訴狀 甲○○:這一次後來出來了對不對,這一次他又跟阿咪搞在一 起,又弄了這些東西的話,我看這一次進去的話可能 沒有這麼快就出來 辛○○:沒想到台南居然市長的權力居然沒有一個黑道的老大 權力大在台南有這樣的場景發生,但現在的台南是不 是也是這樣呢
附表二: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
之言論戊○○、丁○○共同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內,逕略以「父親當角頭,南台灣喊水會結凍,兒子當警察”臥底”?」、阿咪「搭上乙○○後,靠他警界經歷加上銀彈威力,成功上位」等不實標題,妄加指稱原告乙○○涉入程銘泓(阿咪)所經營之酒店、色情護膚等八大行業,並以「臥底」一詞污衊原告乙○○,促使不特定多數觀眾對原告乙○○正當從事之警察職業產生錯誤聯想,足以貶損原告乙○○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甚鉅。附件2:
道 歉 聲 明 道歉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辛○○ 甲○○ 道歉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辛○○、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新聞龍捲風」節目中公開散佈「程銘泓(綽號阿咪)因勾結員警,員警收錢辦事打擊其他同業,阿咪得以在八大行業獨大,而退職員警乙○○就是讓阿咪上位的那一個」等影射乙○○先生與程銘泓之不法行為有所連結等內容,均未經 查證,全非事實。道歉人共同故意將前揭不實內容散佈於眾,對乙○○先生所造成之莫大困擾與傷害,深感慚愧,為此公開 澄清,茲以回復乙○○先生之名譽,道歉人特此鄭重道歉。附件3:
道 歉 聲 明 道歉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戊○○ 丁○○ 道歉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戊○○、丁○○於民國107年3月25日「驚爆新聞線」節目中公開散佈「程銘泓(綽號阿咪)為八大行業之台南王,阿咪搭上臥底警察乙○○後,靠他警界經歷加上銀彈威力,成功上位」等指稱乙○○先生涉入程銘泓所經營之八大行業等內容,均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道歉人共同故意將前揭不實內容散佈於眾,對乙○○先生所造成之莫大困擾與傷害,深感慚愧,為此公開澄清,茲以回復乙○○先生之名譽,道歉人特此鄭重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