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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金山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王世淵

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柏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趙金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淵、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二重派出所經1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