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 告 林效先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鄭俊彥律師被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丰被 告 郭建伸
葉書宏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被 告 張召朋
陳文越吳家詮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前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被 告 王冠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被 告 劉毓琦
李澤民欒秉宙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複 代理人 吳雨珊被 告 李宜庭
周寧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被 告 謝孟哲
李英婷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被 告 徐政璿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圭廷被 告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訴訟代理人 楊雁沂被 告 戴祺修
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福訴訟代理人 林意玲
陳榮新被 告 譚有勝
朱學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視)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核准變更為癸○○,此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40至343頁);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核准變更為乙○○,此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51至355頁)。被告中視、上昇公司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予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台灣爆報粉絲專頁經營者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當庭撤回對被告台灣爆報粉絲專頁經營者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90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戌○○、天○○、丙○○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壬○○前為時代力量政黨之專職黨工,於107年間與友人合
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21之房屋,作為社會運動之工作室使用(下稱系爭工作室),系爭工作室雖由原告出面承租,然非原告個人使用。嗣於107年2月間,基隆海關查獲某海外郵寄信件內藏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下稱LSD),以系爭工作室為收件地,並以「Wu-Ming Zheng」(中文音譯:「曾無名」)為收件人。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下稱基隆憲兵隊)僅以收件地係原告所承租,逕認原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原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偵辦,然原告經檢驗及調查,除未有施用毒品之情事外,亦非相關毒品郵件之實際收件人,從未持有毒品,北檢檢察官詳加調查後,以107年度偵字第85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
㈡然北檢偵辦期間,卻有諸多誇張不實之傳述,在大眾媒體間
以訛傳訛,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相關與事實不符合之指述如附表三所示。被告等媒體記者從未與原告聯繫尋求查證,反而以政黨利益或是特定立場出發之報導,損及原告名譽甚鉅,有心人士以不實之訊息以及加油添醋不明來源之消息,意圖遂行其抹黑其他政黨之目的,而此等行徑,除了製造社會動盪造成危害之外,原告之清白,也因此屢受外界質疑,面臨公眾之誤解,不幸遭所屬政黨停職,使原告頓失每月將近新臺幣(下同)3、4萬元之薪水收入,也影響原告個人生涯規劃,由於政治相關工作,性質特殊,相當重視公共聲譽,因流言四起,導致原告事實上無法再回政治圈或其他政黨工作,多年之努力,頓時化為幻影,原告之人格與名譽受有侵害。
㈢本件謠言源起於訴外人王浩宇,其於107年間擔任桃園市議員
,與時代力量分屬不同黨派,在未經查證之情況下,即大肆公開發表不實內容,並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法,影射原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同時指摘時代力量政黨欺騙記者、隱瞞真相、包庇原告之不法,而王浩宇前述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555號判決認定構成侵權行為,是本件被告等媒體記者,僅片面聽從王浩宇虛偽陳述,就大幅公開報導,以媒體第三方理應客觀中立之身分,報導系爭工作室有起獲毒品之虛偽事實,形同追認王浩宇之言詞,造成社會大眾普遍認有原告係真正之毒品犯罪者之印象,減損眾人對原告之評價,確實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格與名譽,被告等人之消息來源王浩宇,並非可得合理查證之對象。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
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精神慰撫金,並請求被告以附表二之方式公開道歉等語。並聲明如附表一、二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上昇公司辯以:
⒈被告上昇公司於107年4月15日在上報UP Media新聞網刊載附
表三編號1之標題為「綠黨王浩宇踢爆時力黨工涉毒時力北市黨部:該資已停職待調查」之新聞報導,該報導乃係基於蘋果日報新聞網、自由新聞網、中時新聞網等5篇新聞報導(下稱先前報導)所為之跟進報導,細觀先前報導,先是引述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於臉書上爆料内容作為起頭,而報導内容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僅透漏原告為時代力量之黨工身分,並佐以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立委林昶佐、徐永明之回應,被告上昇公司認為先前報導已有盡合理查證,確信報導為真,故引述先前報導之内容,而為跟進報導。
⒉上開報導内容乃以「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之臉書報料」、
「時代力量北市黨部回應内容」、「徐永明之回應」、「無黨籍立委林昶佐之回應」等部分組成,通篇並未提及原告之年齡及姓名,僅指出該黨工為男性,依一般常理,應難以特定原告之身分。況且,被告見新聞同業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時新聞網已於網路上刊載相關報導,而觀先前報導之内容,撰文記者均非全無查證,係有取得時代力量北市黨部、徐永明、無黨籍立委林昶佐之回應,佐以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之臉書報料所撰寫,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先前報導之内容為真實,其基於新聞發佈之即時性,將先前報導引述為上開報導之内容,非全然未盡查證義務,又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均為國内具公信力之新聞雜誌,被告上昇公司具相當理由,確信訟爭報導相關内容為真實。
⒊再者,原告已先向王浩宇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認為王浩宇所為已足以特定原告身分,然上開報導刊載時間為107年4月15日,當時王浩宇並未對外透漏原告其餘的身分資訊,足證上開報導於刊載當時僅稱「時代力量男性黨工」,並無法使一般大眾特定原告身分,原告即無名譽受損之可能。
⒋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內容可知,
時代力量黨部早知原告將因毒品案件受調查單位傳喚,此與先前報導中關於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對外說明,完全相符,並無任何不實,足證先前報導已盡合理查證,並為平衡報導,而被告具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先前報導相關内容為真實,足證被告上昇公司發佈上開報導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非輕率引述等語。
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中視
、卯○○、申○○、寅○○、辰○○、丁○○、未○○、丑○○、巳○○則以:
⒈關於中時電子報與被告中國時報雖同屬於中時媒體集團,惟
中時電子報乃屬於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資訊)之電子媒體,而被告丁○○、未○○、丑○○、巳○○等4人任職於時報資訊公司,與被告中國時報無關。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中國時報應與被告丁○○、未○○、丑○○、巳○○等4人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⒉附表三編號2、3、4、5、7分別於107年4月16日、17日、17日
、15日、16日、16日、16日,由被告卯○○撰寫、申○○撰寫及被告丁○○上傳至中時電子報網路、未○○撰寫、丑○○撰寫、巳○○撰寫;附表三編號19於107年4月15日,由被告中視製播之新聞,係由被告辰○○擔任文字記者所撰寫、而被告寅○○則擔任攝影記者拍攝新聞畫面。
⒊上開報導所陳述之内容,均係就「毒郵票」、「毒蘑菇」新
型態毒品為介紹,避免民眾誤食誤用,言論內容亦提醒民眾,吸食、運輸、或持有毒品,均係違法行為,告誡社會大眾勿因一時好奇而染毒,傷身又觸法。況原告曾服務於國內知名政黨,媒體曝光度高,是原告誠係對公共事務具一定影響力之人。從而,上開報導之目的,係就新型態毒品販售手法、毒品防制問題、公眾人物倘誤觸毒品將造成社會不良示範等角度,綜合加以討論,故上開報導所陳述之事實,均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再者,上開報導之主要內容乃針對時代力量黨主席及相關人士就此一爭議事項之回應方式,提出質疑及評論,且該報導中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或相關年籍資料,而使得一般民眾得以知悉該報導中之人。
⒋被告卯○○於附表三編號2、3、4報導之內容;被告申○○於附表
三編號5報導之內容;被告未○○於附表三編號6報導之內容;被告巳○○於附表三編號8報導之內容;被告辰○○於附表三編號19之製播新聞中所呈現之文字各節,顯與基隆憲兵隊移送書中所陳被告涉犯情節之事實大致相符。既然原告涉嫌透過網路訂購毒品來臺,嗣經基隆海關、基隆憲兵隊、北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共同查緝下,發現郵件收件人之地址係原告所承租之處所,且於現場查扣疑似毒蘑菇(扣押清冊上載稱為:「毒蠅傘蘑菇」),雖原告遭逮時為無罪之主張,惟檢方訊後仍以原告涉嫌毒品犯罪,諭令5萬元交保。而上開事實除有王浩宇之臉書及各大媒體揭露報導外,被告等亦有參酌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時代力量時任黨主席黃國昌及立委林昶佐等人之回應,並參以原告確有涉犯毒品罪嫌遭基隆憲兵隊移送及北檢交保等事實為事實查證之基礎。因此,被告等既非明知不實故意捏造,亦無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失而不知其真偽等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事,依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2365號院判決之意旨,自不得令被告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⒌嗣於108年4月8日,被告中國時報以「時力前黨工被控持毒郵
票罪嫌不足不起訴」為新聞標題,就前開毒郵包事件為後續追蹤報導,内容並指出「北檢發現郵包的收件人不是林(指原告,下同),且林驗毒沒有毒品反應,由於該辦公室出入分子複繁,無法認定毒品是林所有,認為林罪嫌不足,今將林不起訴」,完整就前開毒郵包事件之始末為報導,並清楚說明毒品並非原告所有,而為後續之追蹤及衡平報導。
⒍綜上所述,因被告等相關報導之言論與公共利益間關係緊密
,且内容未逾越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不具違法性。被告等之報導或言論之内容,均係就新型態毒品販售之手法、毒品防制問題、公眾人物涉嫌毒品犯罪等面向加以討論,而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是被告就渠等言論内容之查證義務應予減輕,縱然系爭言論内容令原告不悅,惟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要旨,原告之名譽權亦應有所退讓。從而,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受侵害,請求被告等登報道歉,與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⒎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㈢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甲○○辯稱:
⒈被告自由時報及甲○○於107年4月15日、108年4月16日報導如
附表三編號9、10之部分: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可證當時確實係因海關扣押毒品包裹,警方等機關再根據包裹地址至原告住處查獲毒蠅傘蘑菇、Dragon's Dynamite等物品,前開報導與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記載之事實相符,且當時亦是根據相關資料為報導,並非憑空捏造,自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至原告嗣後之辯解、檢察官之調查乃至不起訴,均於上開報導之後,媒體無從知悉,況系爭不起訴處分係於108年3月27日作成,原告以事後之系爭不起訴處分而指摘107年4月15日、同月16日之報導內容不實,顯無理由。
⒉被告自由時報於108年4月8日報導如附表三編號24之部分:該
報導標題已經明白記載「時力黨工辦公室藏毒查無持有人壬○○不起訴」,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且108年4月8日報導内容,也與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相符,報導有確實根據,並無侵害原告名譽。
⒊被告自由時報上開報導,事涉社會公益,且均經查證並有相
關證據資料可稽,並無新聞組織本身之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之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
⒋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為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酉○○、庚○○、地○○、戊○○、辛○則辯稱:
原告起訴狀主張「民視新聞則是做出兩則不實報導…内容均有不實,且未向原告求證,侵害原告之名譽甚深」乙節,經查附表三編號16、17於107年4月15日之新聞報導之標題分別為「黨工爆涉毒被逮林昶佐:與時力完全無關」、「王浩宇籲驗尿自清林昶佐:涉案黨工無毒品反應」,王浩宇、林昶佐及黃國昌等人皆為我國民意代表,毒品議題又涉及公共議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被告身為新聞媒體業,負有傳遞資訊予大眾知悉之任務,所製作之報導並應受新聞自由之保護,以確保人民能獲得充分資訊並發揮媒體監督功能。依據上開新聞報導逐字稿及Youtube影片内容可知,該2則新聞報導之内容皆為引述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於107年4月間記者會中所公開陳述之内容,及記者詢問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對於此事件之回應,被告之新聞報導對於上開人等之發言内容並未有任何加油添醋或評論,僅單純採訪後加以整理並播出,屬事實陳述,且被告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秉持媒體報導之專業判斷,依查證所得資料進行報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再者,原告確實有遭基隆憲兵隊以疑似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為由,移送北檢偵辦,報導之標題「黨工爆涉毒被逮」一事非憑空捏造,並無報導不實之情,且2則報導内容之重點在於時代力量黨團對於此一事件之後續處理方式,對於原告僅以「林姓黨工」、「林姓助理」代稱,並有清楚報導原告移送地檢署後獲得交保、驗尿後無毒品反應等,顯無侵害原告名譽或人格之情事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亥○○、己○○則以:
被告三立電視、己○○、亥○○於107年4月15日、16日所製作附表三編號14、20、21之報導涉及「業經檢調偵辦之毒品犯罪案」、「政黨就涉及毒品犯罪黨工之處理」、「政黨間惡鬥」、「惡意選舉操作」等情事,且分別有議員、立委、黨主席就此公開發表意見,是極具新聞價值且與公共利益有密切相關之事件,乃屬言論自由之保障之範疇,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上開報導並未揭露原告姓名、年籍等個人資料,且就涉及原告之畫面均已用馬賽克處理,一般社會大眾無從依憑上開報導辨認原告之身分。原告因涉犯毒品犯罪經檢調偵辦此事並無不實,上開報導亦以疑問式口吻陳述此部事實,且以相當大比例呈現原告所屬政黨之立委、黨主席就此事件之說明及澄清予以衡平報導,並無編造事實或誤導觀閱者之情事。是上開報導並無不實,被告等人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上開報導亦未對原告名譽造成任何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㈥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新媒體)、子○○則以:
⒈附表三編號11、12、13於107年4月15日之報導通篇均未有原
告姓氏、名稱、年齡、性別、外觀特徵、圖片、經歷或職銜等任何可資辨認原告身分之資訊存在,新聞中對於該當事人均以「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稱之,故任何閱聽大眾皆無法自上開新聞中辨認或知悉原告之身分,亦無從自上開新聞中取得任何可供循線追尋、查證原告身分之資訊,從而尚不論新聞報導内容之當否,被告東森新媒體、子○○所為上開新聞報導自始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又上開報導之主要内容在於報導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臉書上所為時代力量黨工涉及持有毒品的公開貼文,而被告東森新媒體、子○○於報導「王浩宇議員臉書上貼文」(僅報導王浩宇議員臉書就系爭事件於107年4月15日之第1次貼文,後續貼文並未報導)之際亦不知原告身分,倘若因其他人員(包含王浩宇議員、其他新聞媒體之報導)或原告自行所為之公開澄清等相關行為,而致使原告之身分遭特定或辨識者,其亦與被告東森新媒體、子○○之新聞報導無關。況觀諸上開新聞之標題及全文報導,以一般閱聽大眾之立場閱之,客觀認知上皆可知上開新聞所報導者為「尚未經最終確認之訊息」,故就本件而言,一般閱聽大眾自上開新聞中未因此獲得「該黨工其確實持有毒品」之認知,且上開新聞中通篇未有或可得特定該「黨工」身分之資訊,從而一般閱聽大眾者並無法自上開新聞中獲有「原告確實持有毒品之認知」,故於新聞報導之際自無因上開新聞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⒉對於政治與公眾人員有關之公開言論(如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
宇、時代力量之政黨組職),因與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相關,被告東森新媒體、子○○基於新聞媒體之立場與專業,自有為報導之責任,而被告東森新媒體、子○○於上開新聞中,除對新聞事件(即「王浩宇議員臉書上貼文」)中所稱事項已事先篩減貼文中顯不適當之內容而為摘要報導外,被告東森新媒體、子○○亦同時於上開新聞中報導時代力量所為「王浩宇議員臉書上貼文」中所稱「遭搜查之中正區租屋處係屬錯誤,而應為工作室」之澄清說明,並對時代力量北市黨部主委立法委員林昶佐所為「該員經驗毒後無反應」之澄清說明特別予以平衡報導。故所謂報導中「…被搜到毒品的地方…」一語,僅係口語上較簡略之敘事方式,若將上開新聞全文觀之,閲聽者實際上可明確知悉並了解所謂「該黨工是否持毒之事實」於報導當時係尚有待後績司法調查予以釐清的,而非確定之事實,故原告指稱報導不實之論述在文字的表達上未必非常精確,但於訊息傳遞上應無不實之處,若僅擷取上開新聞報導中的部分文字後,逕行評價為不實,而對被告東森新媒體、子○○為侵權之主張,實有斷章取義、扭曲全文文意之誤解。
⒊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基隆憲兵隊於107年3月27日持搜
索票至原告租賃之處所搜查時,確有扣押疑似毒品之毒蠅傘蘑菇1包及Dragon's Dynamite l盒,縱該等扣案物品事後經鑑定均未含有法定毒品成分,然偵查機關確有至原告租賃之處所進行搜查,並於該處所扣案相關疑似毒品之物品(事後經檢驗非為毒品)之事實屬實。被告東森新媒體、子○○報導時,就上開新聞報導之際所依據相關資料及查證之結果可知,並非無的放矢、惡意所為。況在事實待釐清前,被告東森新媒體、子○○除於新聞中「特意隱匿當事人之人別資訊」以妥善保護當事人權益外,並依當時現有資料為當事人為相關之平衡報導,且在不知當事人真實身分下無從向原告查證下,被告已以不同方式取得或向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北市黨部主委立法委員林昶佐為查證,故被告東森新媒體、子○○已善盡新聞媒體所應盡之合理查證與報導義務,亦有相當之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等語,資為抗辯。
⒋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㈦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日傳媒)、戌○○以:
⒈被告戌○○於107年間為被告今日傳媒之記者,負責政治新聞報
導。同年4月15日時任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先於其臉書上公開披露「3月27日,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中正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毒郵件』是近年來夜店濫用…」(原文已刪除)。由於標榜「清廉、反貪腐」時代力量黨工遭警方查獲持有毒品,攸關政黨形象及對於臺灣政治運作影響重大,且媒體同業也已開始報導此事,已成為公眾週知。被告戌○○於確認王浩宇臉書確有此篇發文後,隨後聯繫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查證,黨部人員對其表示,該黨工已經停職接受調查,且警方並未驗出該黨工有吸毒反應,該查獲地點為其工作室,毒品是否為該黨工持有,尚需釐清及靜待内部調查。因此被告戌○○將王浩宇臉書内容及向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查證之内容訊息,於107年4月15日撰寫成附表三編號15之「時代力量黨工驚爆涉毒停職調查中」報導,並發表於今日新聞(NOWNEWS)網路上。
⒉被告戌○○根據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的臉書發文、時代力量台北
市黨部上述回應,將當時蒐集到「時代力量黨工持有毒品,目前停職調查中」等訊息,進而發布新聞報導,此與事實相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並無侵害原告之權利;再遍查被告戌○○發布之新聞報導,並未提及原告姓名,此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
⒊另於同年4月16日上午原告主動聯繫被告戌○○,表達想針對桃
園市議員王浩宇的爆料進行澄清,然經被告戌○○後續與原告聯繫溝通後,原告向其表示思考是否進行採訪,即未再有後續消息,是原告起訴狀表示被告未善經查證義務即做出不實報導,並非事實,且反足以證明被告戌○○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確信該事件為真實。
⒋況附表三編號15之報告內容僅涉及桃園市議員爆料時代力量
黨工涉有吸毒之嫌疑,並呼籲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公開道歉,通篇均未提及原告之姓名,甚未刊出任何原告之照片,亦未揭示其他足以辨識原告之資訊(例如原告之職稱或特定事件),僅以時代力量之「黨工」稱之,故一般社會大眾並無從依據上開報導特定為原告,原告之名譽並未因被告之上開報導受有任何損害。
⒌原告當時為時代力量黨之專職政黨工作人員,就桃園市綠黨
議員王浩宇提出時代力量黨内人員疑涉嫌吸毒乙事,因時代力量黨當時為第三大黨,對於國家政策監督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其品行操守如何,均與公益息息相關。從而,上開報導所指原告疑涉及毒品持有或運輸,並非針對原告本人,係涉及時代力量之政黨管理及公共政策等公眾事務,顯為一般公民所關心,攸關公共利益。被告戌○○經查證消息來源,主觀上確信消息並非虛構,堪認非僅憑一己臆測即憑空杜撰,而係有所本,並經確認後提出平衡報導之言論,顯非係出於詆毁原告名譽所為惡意評論,自不構成民法之侵權行為,被告今日傳媒自無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⒏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㈧被告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醒報)、天○○則以:⒈時代力量政黨於2018年間,在立法院佔有立委席次5席,屬台
灣第3大政黨,且長期推動毒品零容忍,涉及全民健康之公共性領域,為大眾關注之議題。原告為時代力量政黨之專職黨工,因其身份特殊,具有一定知名度,則屬公眾人物。爰原告身為公眾人物,涉及毒品之公共利益,非屬私德,為可受公評之事。
⒉被告台灣醒報、天○○於附表三編號18之報導標題為「黨工傳
持毒品 林昶佐:與時力無關」,該報導所載明「傳」字,係已指明原告持毒品之事件真偽不明,並分別於該報導之第1段第2行、第2段載明該事件係由第三人即綠黨召集人王浩宇傳播指摘。再者,被告台灣醒報、天○○報導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該事件正受刑事追訴中。況政黨為人民團體,基於特定政治目的而公開活動,就輿論、社群網路所散佈、指摘的流言蜚語,不論真假,只要涉及公共利益,政黨有權利、更有義務說明本身立場與處置方式,上開報導攸關公共利益,基於新聞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⒊憲法第11條乃新聞自由於媒體之憲法保障,上開報導之目的
、主軸為時代力量政黨對於王浩宇所指摘之該事件如何回應與內部如何處置,而分別載明時代力量與王浩宇的意見,其內容更無公開原告之姓氏、全名或特定之,亦無證實原告有涉犯毒品之罪,更無支持王浩宇所指摘之事件為真實。縱該報導於第1段有「時代力量黨工持有毒品重創形象」之意見表達,其所欲闡明者為時代力量政黨在公眾中的形象受重大負面影響,非指原告之名譽受損,更有該報導的末段之提問「對於黨工持毒是否重創時代力量形象?」可佐,尚可認定被告在主觀上並無惡意。
⒋況被告係衡平、真實報導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
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徐永明與王浩宇就該事件所表達的意見,以維政黨之公信,從未明確表明或暗示該事件為真實,亦無貶抑原告人格、名譽之文字,尚難認被告台灣醒報、天○○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等語抗辯。
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㈨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原告於107年4月15日經王浩宇指控涉嫌違反毒品違反防制條例罪,被告各家新聞、媒體、記者等分別為附表三編號1至24之相關報導或評論,有各該報導、評論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5至159頁);本件被告等人相關報導或評論之毒品案件,嗣於108年3月27日經北檢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系爭不起訴處分關於基隆憲兵隊移送意旨之記載略為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於107年2月7日查驗發現內容物含第二級毒品LSD而予以扣押,該郵件以系爭工作室為收件地址,嗣基隆憲兵隊於107年3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系爭工作室執行搜索,扣得疑似毒品之毒蠅傘蘑菇1包及Dragon's Dynamite 1盒,原告尿液送驗之鑑驗結果並未檢出LSD成分,且鴉片、安非他命及大麻物均呈陰性反應,又扣案之毒蠅傘蘑菇及Dragon's Dynamite經鑑驗均未含有毒品成分,有系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9至392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各家新聞、媒體、記者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之報導或評論,其報導或陳述之內容均為栽贓抹黑、誇大不實,且被告等人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侵害原告名譽權甚鉅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應為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之報導、評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論述如下:
㈠本件涉及憲法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衝突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名譽乃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之他人對其品德、聲譽、信用等一
切人格特質之評價,當屬民法上之權利,如有侵害,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人民之言論自由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且為確保多元資訊之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亦應受憲法第11條保障。則名譽權之維護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保障,不免發生衝突。
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業已提出平衡憲法言論自由與
名譽等基本人權之規範性標準,縱然該號解釋係針對刑法誹謗罪作為解釋之標的,然該號解釋係對於憲法位階之基本權衝突,作出具有憲法意涵之原則性闡釋,則為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就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言,法院亦應適用該號解釋所揭櫫之原理原則,作為認定之依據,此亦為我國多數實務見解所是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具體而言,為兼顧人民名譽權之保護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之保障,針對事實陳述之部分,因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如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參照)。此外,公眾人物因較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足以影響公共事務及政策,於社會影響力較大,尤以黨政人士因參與國家公共政策之形成,對於事務議題所為價值判斷均應以人民之價值偏好為本,其言行縱涉入私領域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是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檢視,以隨時供人民為價值取捨,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所應負之查證注意義務程度應可較為減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況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另就意見表達之部分,此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第1675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本件被告均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⒈政治參與者因有爭取眾人認同之屬性,自當以公開自身言行
舉止及所從事之事務活動吸引人民之目光,其生活亦因此暴露於公眾所知之範圍,藉由鎂光燈之焦點,達到提升知名度進而獲取公眾支持之目的,人民亦可藉由對政治參與者包含言談舉措、價值觀念、道德品行、交遊情形等一切資訊,充分理解後決定是否予以認同,甚而選賢與能使其服務於眾,此涉公共事務甚鉅,是對政治參與者之各類資訊,尤其是否涉及不法情事,應有相當程度之公共利益存在。查原告起訴即自陳為時代力量政黨之專職黨工,承租系爭工作室目的係作為社會運動使用,且以參與政治活動為生涯規劃,有原告之起訴狀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5至39頁),則原告應屬熱衷參與公共活動、政治事務之人,縱尚非為民意代表或居黨政要職,然既已自願投身參與政治事務,並曾參與總統大選選務工作(見本院卷一第495頁),當已知悉政治人物之言行舉止都將受外界檢視,已非如一般私人,原告基於職志投身政黨事務,應具有公眾人物之性質,則對於新聞媒體之監督或他人之評論,應有相當之容忍義務。
⒉觀被告如附表三之報導及評論,其大致之內容為:
①附表三編號1: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北市黨部
男性黨工涉嫌持有毒品、時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等。
②附表三編號2: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應對、對時代力量之批評、對林昶佐之批評等。
③附表三編號3: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應對
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對時代力量之批評、對黃國昌之批評等。
④附表三編號4: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浩宇對黃國昌之批評、林姓黨工臉書之澄清等。
⑤附表三編號5:時代力量林姓黨工涉嫌網路訂購毒郵票、毒蘑
菇犯毒品罪嫌、時代力量之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等。
⑥附表三編號6:時代力量林姓男黨工涉嫌持有毒郵票、原告之年齡、學經歷、時代力量之應對等。
⑦附表三編號7:時代力量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丙○○之回應等。
⑧附表三編號8:時代力量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等。
⑨附表三編號9:時代力量助理涉嫌持有毒郵票等。
⑩附表三編號10: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回應等。
⑪附表三編號11: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應對、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等。
⑫附表三編號12:時代力量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之回應等。
⑬附表三編號13: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
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時代力量與綠黨之關係等。
⑭附表三編號14: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時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黃國昌之回應等。
⑮附表三編號15: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
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等。
⑯附表三編號16:時代力量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浩宇之爆料內容、時代力量之應對等。
⑰附表三編號17: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林姓助理涉嫌毒品犯罪
、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等。
⑱附表三編號18: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
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之應對與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等。
⑲附表三編號19: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疑、時代力量之回應等。
⑳附表三編號20: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疑、對時代力量之批評等。
㉑附表三編號21: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疑等。
㉒附表三編號22:時代力量36歲林姓黨工涉嫌毒品犯罪疑、時
代力量之回應(包含原告未檢驗出毒品反應)、丙○○之評論等。
㉓附表三編號24:原告涉嫌毒品犯罪疑、檢察官以事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等。
⒊稽之上開內容,被告之報導均著墨在王浩宇對時代力量之質
疑,以及對於時代力量及其高層處理原告涉毒事件之方式與態度。我國已因毒品犯罪之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國際聲望,則媒體對於時代力量處理黨工涉及毒品犯罪之方式與立場,進而做出報導或評論,彰顯時代力量對於毒品議題之態度,甚至影響國家之毒品政策,再再攸關公共利益,媒體自得基於查證所得之資料,做出相關之報導與評論。
⒋再觀被告於107年4月間如附表三編號1至22之報導,均無於報
導內容中,直接揭露原告之真實姓名,多僅以時代力量黨工(如附表三編號1、2、11、12、13、14、15、18、20、21)、林姓黨工(如附表三編號3、4、5、6、7、8、10、16、19、22)、林姓助理(如附表三編號9、17),或將原告照片打上馬賽克(如附表三編號6、19、20、21),足認被告報導時已相當程度隱匿原告身分,並慮及原告之感受進而採取變通之方式,難謂有明顯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情事。另部分報導(如附表三編號6、7、8、9、22)雖提及原告之年紀、學經歷等資訊,惟除與原告相識者外,一般社會大眾難以依該等文字敘述去特定原告之身分,難認已屬公開原告可資辨識之身分資訊。又附表三編號24雖公開原告真實姓名,然該報導係於108年4月間,嗣原告獲系爭不起訴處分後所為之報導,內容大致係對原告之澄清,就其內容而言,更無所謂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⒌此外,附表三編號1至24之報導對於原告涉嫌毒品犯罪之描述
內容,多為原告持有毒品或訂購毒品(如附表三編號1、2、4、5、6、7、8、9、16、18、19、22),或在系爭工作室搜出毒品等(如附表三編號3、5、7、10、11、12、13、14、15、2)。查原告所涉之毒品案件,起因係海關於107年2月間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毒郵票以系爭工作室為收件地址,基隆憲兵隊始追查並懷疑原告涉嫌毒品犯罪,進而向本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107年3月間前往系爭工作室進行搜索,並扣得疑似毒品之毒蠅傘蘑菇1包及Dragon's Dynamite 1盒,有系爭不起訴處分可資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89至390頁)。
考量被告為附表三編號1至22報導之際,執行搜索之司法警察確實有在系爭工作室扣得疑似毒品之物,且承辦檢察官已對被告為交保之強制處分,則被告懷疑原告持有毒品進而做成相關報導,尚非顯然悖於事實。原告涉嫌之毒品犯罪,固經檢察官為系爭不起訴處分,惟此項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既係發生在上開報導及評論刊出之後,顯非上開報導及評論於撰寫時所得斟酌,倘單以上開報導與檢察官因罪證不足為不起訴之事實有所歧異,遽認被告應負擔賠償責任,無異令媒體須負如司法機關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新聞自由過於箝制,更恐造成寒蟬效應,長遠觀之將不利於民主多元社會之發展。況被告多有在報導中呈現時代力量之回應,內容包含原告經毒品檢驗並未呈現陽性反應等情,已為相應之平衡報導。從而,縱被告上開報導關於原告所涉毒品犯罪,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仍不影響上開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
⒍另就被告是否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言,參酌附表三編號1至24
之報導,就政黨黨公職人員涉嫌毒品案件,具有公益性,已如前述。又於本件個案中,被告均對原告真實姓名、可辨識身分之特徵已做相當程度之隱匿,且僅描述查獲毒品、扣得毒品之情事,並無明顯事實上之渲染或誇大不實之處,對原告直接造成侵害之程度非鉅。且被告之消息來源係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爆料之內容,時代力量亦發出新聞稿,表達台北市黨部已經初步說明,有時代力量書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3頁),被告多有同時報導時代力量此等回應(如附表三編號1、2、3、4、7、8、10、11、12、13、14、15、16、17、18、19、22),其資料來源之可信度非低。再觀該等報導均集中在107年4月15日至同月17日,可見該等報導均肇因於王浩宇之爆料內容,且時代力量於107年4月15日發出新聞稿說明,則被告及時報導事件經過及檢視時代力量之處置與對毒品政策之態度,有其報導之時效性。審酌被告為報導當時檢察官已做成交保之強制處分、時代力量及台北市黨部均已做出相關回應且未否認原告涉嫌毒品犯罪之事實、各家媒體均有報導此一案件等因素,難認被告未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
⒎末就原告指出附表三編號3「搜出毒品是『確切』事實」、附表
三編號9「事證確鑿」、附表三編號22「持有但未吸食,原來是一位愛收藏的朋友哇」等相關評論,原告固無持有毒品,系爭工作室所扣案疑似毒品之物,經鑑驗後亦確認並非毒品,然上開評論做成之際,並無法知悉扣案物後續鑑驗之結果,且該案肇因於海關查獲毒郵票之事實,則上開「確切」、「事證確鑿」之評價,乃媒體表示對當時現存事證之看法,被告丙○○所謂「原來是一位愛收藏的朋友哇」,僅為對相關媒體報導之嘲諷式意見,均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表達其意見,堪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⒈原告主張107年4月間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男性黨工僅有1位,
且被告之報導若結合王浩宇等人提供之相關資訊,足資特定原告身分等語。惟時代力量於107年間每月之有給職、專職人員,分別有3至5人,有前揭時代力量109年11月10日書函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65頁),且時代力量黨近年屬全國性知名政黨,人民對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之員工總數,難期僅有1位黨工,況依一般閱聽人所接受之訊息,僅可能認知係時代力量整個政黨之某一黨工涉毒,難認報導「黨工」一職即足以特定原告身分。又人民雖可得結合其他媒體報導或王浩宇公布之內容,利用社群軟體之普及、資訊流通便利等情況,結合網路搜尋、大數據分析、已公開之資訊等方式,找出事件之當事人,然此為現代社會網路發達之可能現象,被告既無直接揭露原告之身分,使社會大眾一望即知或容易查悉原告之身分,而係採取相當程度之方式隱匿原告之身分資訊,已如前述,況縱使直接揭露原告之身分,亦非即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仍應視報導內容之真實性、公益性、報導者是否有刻意為不實報導等情況進行判斷。本件被告之報導或無揭露足資特定原告身分之資訊,或為被告進行平衡報導說明系爭不起訴處分(如附表三編號24),或未證明新聞組織本身有不當控制、消息來源刻意偏向等不當因素報導與事實明顯不符之內容(如附表三編號6),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採。
⒉原告以被告未向本人查證,僅向王浩宇詢問或觀看王浩宇臉
書發文,且被告報導之際,不可能得知搜索扣押清單之內容,被告更未提出向海山分局等單位查證之消息來源,顯見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惟所謂合理查證義務,應就個別事件衡量侵害程度、公共利益、資料來源可信度、報導之時效性、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認定,已如前述,非謂必然應向原告本人查證,況依被告報導當時之情形,尚難期被告明確知悉原告之真實身分或連繫資訊,且衡情媒體得向政府機關取得案件消息並即時做成相關報導,為媒體之職責所在,更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原告以被告並未具體指明向何機關、何人查證,顯見未盡合理查證而報導,亦無可採。
⒊原告主張毒品係重大犯罪,被告應加重合理查證義務,然原
告並無持有毒品,系爭工作室亦無扣得毒品,被告之報導與事實差距極大云云。惟衡酌媒體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須考量諸多因素,對重大犯罪應加重查證密度,僅為判斷因素之一,仍應考量消息來源可信性、報導時效性、涉及公益程度等情況認定。觀被告部分報導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如原告持有毒品、在系爭工作室搜出毒品、原告向國外賣家訂購毒品等),然基隆憲兵隊確實有在系爭工作室扣得疑似毒品之物,且該毒品案件起因係含有LSD成分之毒郵票信件以系爭工作室為收件地,則被告報導指出在系爭工作室扣得毒品,並非全屬捏造不實,縱嗣後經證明部分報導內容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仍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
五、末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定有明文。該條但書所謂不必要之證據,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期間或訟爭事實已臻明暸且法院已得強固之心證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參照)。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另聲請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號案件相關卷宗、聲請傳訊證人即王浩宇之消息來源林春妙與李菁琪、時任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等,惟本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並權衡原告名譽權與人民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認為被告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上開證據之聲請,待證事實係王浩宇是否盡查證義務、媒體引述王浩宇之爆料是否盡其查證義務、被告之報導是否足以特定原告身分等,均已論述如前,本件應無再調查其他證據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聲請,洵屬無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衡量原告名譽權之保護與被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保障,本院認為原告具有公眾人物之性質,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之報導或評論,攸關公共利益,且相當程度隱匿原告可資識別之資訊,並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相關評論亦屬適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精神慰撫金,及為如附表二所示回復名譽之相當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附表一:
編號 訴之聲明 1 被告上昇公司應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被告中國時報與被告卯○○應連帶給付原告6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 被告中國時報與被告申○○、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 被告中國時報與被告未○○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 被告中國時報與被告丑○○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 被告中國時報與被告巳○○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 被告自由時報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 被告自由時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 被告自由時報與被告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關於被告午○部分本院另以109年度訴字第2247號裁定處理) 10 被告東森新媒體與被告子○○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 被告三立電視與被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2 被告三立電視與被告亥○○應連帶給付原告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3 被告三立電視應給付原告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 被告今日傳媒與被告戌○○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 被告民視與被告戊○○、酉○○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6 被告民視與被告辛○、庚○○、地○○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 被告臺灣醒報與被告天○○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8 被告中視與被告寅○○、辰○○應連帶給付原告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9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 此部分請求業已撤回。 21 被告均應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22 就聲明1至19,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
(一)刊登內容 本公司/本人日前有關壬○○先生涉及毒品案件之報導,因誤信消息來源(需署名消息人士),有所不實,致使其清譽及社會信用受有損害,確屬不當行為,特此鄭重向壬○○先生衷心道歉。 道歉人(被告署名) (二)刊登方式 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報頭下高6.6公分x寬4.4公分,在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一日。附表三:
編號 被告 時間/發表處所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言論 證據出處 1 上昇公司 107年4月15日 上報【綠黨王浩宇踢爆時力黨工涉毒 時力北市黨部:該員已停職待調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8857 時代力量北市黨部證實確有男性黨工持有毒品遭逮… 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原證1) 2 中國時報 卯○○ 107年4月16日 中國時報【涉毒疑雲不解時力年底難選】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時代力量黨工持有毒品… 見本院卷第81頁(原證2) 3 中國時報 卯○○ 107年4月17日 中國時報【一遇爭議亂神黃國昌推拖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但檢警在黨工的租屋處搜出毒品是確切事實… 見本院卷第83頁(原證3) 4 中國時報 卯○○ 107年4月17日 中國時報、中時電子報【王浩宇嗆黃國昌道歉很難嗎】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檢警日前調查發現,林姓黨工向國外賣家訂購100張毒郵票及20多公克的毒蘑菇 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原證4) 5 中國時報 申○○ 丁○○ 107年4月15日 中國時報【係金ㄟ「時力」林姓黨工住處查獲百張毒郵票】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係金ㄟ「時力」林姓黨工住處查獲百張毒郵票…時代力量一名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警方調查,林嫌透過網路訂購重約4公克的100張毒郵票與20多公克毒蘑菇…由於事證明確… 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原證5) 6 中國時報 未○○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代力量涉毒黨工起底!長髮瘦小充滿閃靈風格】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時代力量林姓男黨工持有二級毒品「毒郵票」被查獲…. 見本院卷第95頁(原證6) 7 中國時報 丑○○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力黨工涉毒但驗尿沒反應他一句話神解】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時代力量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辦。 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原證7) 8 中國時報 巳○○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力切割吸毒疑雲王浩宇爆:涉毒黨工與林昶佐認識很久】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000000?chdtv 時代力量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辦。 新北市警方證實上月27日逮到持有毒品的林姓男助理… 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原證8) 9 自由時報 甲○○ 107年4月15日 自由時報【時力助理買100張毒郵票栽在海關緝毒犬鼻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時力助理買100張毒郵票栽在海關緝毒犬鼻子… 向國外的賣家訂購重約4公克的100張毒郵票、20多公克毒蘑菇… 由於事證確鑿… 見本院卷第105頁(原證9) 10 自由時報 107年4月16日 自由時報【傳黨工買毒非首次時力:對毒品0容忍】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0000000 遭警方於林姓黨工在台北市中正區的工作室查獲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 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原證10) 11 東森新媒體 子○○ 107年4月15日 ETtoday【黨工遭爆持有大量毒品 時代力量證實:已將他停職】 https://www.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11頁(原證11) 12 東森新媒體 子○○ 107年4月15日 ETtoday【黨工遭爆持有大量毒品 時代力量:若涉毒絕對開除!】 https://www.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13頁(原證12) 13 東森新媒體 子○○ 107年4月15日 ETtoday【時代力量黨工涉毒品案 林昶佐:驗毒後無反應】 https://www.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15頁(原證13) 14 三立電視 己○○ 107年4月16日 三立新聞台【黃國昌:對毒品零容忍是時力一貫立場】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69028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原證14) 15 今日傳媒 戌○○ 107年4月15日 NOWnews【時代力量黨工驚爆涉毒 停職調查中】 https://www.nownews.com/news/00000000/0000000/ 但搜出毒品處並非外界所稱是該黨工住處,而是其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21頁(原證15) 16 民視 戊○○ 酉○○ 107年4月15日 民視新聞【黨工爆涉毒被逮林昶佐:與時力完全無關】 https://www.ftvnews.com.tw/AMP/News_Amp.aspx?id=0000000S07M1 毒品進入海關時,被緝毒犬發現,上個月27日,警方跟憲兵隊,前往收件地址搜索逮獲。 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原證16) 17 民視 辛○ 庚○○ 地○○ 107年4月15日 民視新聞【王浩宇籲驗尿自清林昶佐:涉案黨工無毒品反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a-51I_Z1Q 01:00 [字卡] 林姓黨工->疑向國外賣家訂購上百張毒郵票,毒蘑菇->毒品進入海關緝毒犬發現->03/27 20:30 警方憲兵隊搜索逮獲移送後交保 見本院卷第127頁(原證17) 18 台灣醒報 天○○ 107年4月15日 台灣醒報【黨工傳持毒品林昶佐:與時力無關】 https://anntw.com/articles/00000000-vbXZ 時力台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辯稱,該員持有毒品 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原證18) 19 中視 寅○○ 辰○○ 107年4月15日 中視新聞【時力黨工傳"涉毒" 黨中央秒切割.黃國昌神隱│中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td1Swzr-2Q 00:35 [譯文]3月27日警方在這名時代力量黨工家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 00:40-00:58 [字卡]時代力量黨工驚藏毒 見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原證19) 20 三立電視 107年4月15日 三立新聞台【時代力量黨工"涉毒" 王浩宇邀林昶佐"一起驗尿" 林昶佐怒嗆:根本惡意選舉操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1aRGi2Zr58 00:45[譯文]這一次被搜出的毒品俗稱毒郵票,數量很多,毒品發現的地方在音樂工作室 見本院卷第137至139頁(原證20) 21 三立電視 亥○○ 107年4月15日 三立新聞台【買毒郵票、毒蘑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恐重創形象黃國昌:零容忍-記者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vfb3BlLuOA 00:24[字卡]時力黨工買毒郵票、毒蘑菇 00:38[字卡]時力黨工買百張毒郵票栽在緝毒犬鼻子 00:48[譯文]但是這位黨工涉嫌持有毒品罪證確鑿 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原證21) 22 丙○○ 107年4月15日 丙○○臉書 在指控原告持有,影射販賣毒品,有「持有但未吸食,原來是一位愛收藏的朋友哇」等語,並經媒體引用「時代力量黨工涉毒 驗尿卻沒反應…丙○○「一句話」神破解!」、「持毒沒吸,那就表示(可能)是藥頭了」https://gotv.ctitv.com.tw/2018/04/877876.htm,原文底下網友也多以「藥頭」「大盤」等語稱呼原告。 見本院卷第147至151頁(原證22) 23 此部分請求業已撤回 24 自由時報 午○ 108年4月8日 自由時報【時力黨工辦公室藏毒查無持有人壬○○獲不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時力黨工辦公室藏毒… 隨後又在他的住處另起獲100多張毒郵票… 見本院卷第159頁(原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