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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5號上 訴 人 楊坤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凱鈴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