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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原 告 林淑雲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被 告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監察人 魏德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