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原 告 林淑雲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被 告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監察人 魏德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