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 告 吳麗英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被 告 侯尊仁
侯尊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蔡旺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兩造最遲於109年9月7日以前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繕本請逕自寄送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candy0000000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