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3號上 訴 人 侯尊仁

侯尊中被上訴人 吳麗英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303號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計算公式:(參照原證7即鄰近「僑安地下停車場」每月地下停車位租金為7,000元×12個月×15倍〈說明:

停車位使用權類同於地上權,是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4條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2個停車位=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