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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 告 王宇駿被 告 洪凱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