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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林沅璟被 告 蔡璧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兩造就本件通信貸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 條第3 項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是本院就該部分有管轄權。又原告起訴另一金融商品所簽訂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雖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依該條款記載顯指得在包括本院在內之臺灣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銀行為一全國性知名銀行,於全國各地均設有分支機構,如依前開約定條款之約定,則原告得依其意思於全國各地方任選一地方法院起訴,尚不能認為兩造已有合意限於一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該合意管轄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意旨有悖,應屬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8 條前段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是原告與上開通信貸款合併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 (日息萬分之5.479 )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截至94年2 月2 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30萬6,

900 元(含本金28萬3,024 元、利息2 萬3,876 元)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92年11月26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40

萬元,貸款期限為5 年,並約定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前3 個月為0 利率,第4 個月起則改依週年利率15.9% 按日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4年4 月25日止,借款尚餘35萬2,058元本金未清償。

㈢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

、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第1 項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65萬8,95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畫面、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信用紀錄查詢畫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

35、4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 欠款名目 │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 ││號│ │ (新臺幣) │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28萬3,024元 │自94年2月3日起至││ │ │ │104年8月31日止,││ │ │ │按週年利率20%, ││ │ │ │自104年9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5%計算。 │├─┼─────┼──────┼────────┤│2 │通信貸款 │35萬2,058元 │自94年4月26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5.9%計算 ││ │ │ │。 │└─┴─────┴──────┴────────┘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