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飛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開物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