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業展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90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兩造係約定依上訴人預擬之使用條款為契約內容(下稱系爭協議),被上訴人則依該使用條款第5段約定請求上訴人關閉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向上訴人申請之「000-000000邱業展」幣寶綜合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並依同條款第8段約定及不當得利規定,擇一請求返還系爭帳戶所餘新臺幣(下同)1,844,2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就被上訴人請求返還餘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4,208元,至其於終止系爭協議後,基於取回系爭帳戶餘額之目的而同時請求關閉帳戶,二者經濟目的應屬相同,自應擇一就關閉帳戶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844,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