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2號原 告 彭錦源被 告 陳武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8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8,853元,尚應補繳45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再原告起訴未提出對應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併命原告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必須含證物且不得縮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