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被 告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參 加 人 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竹蘭訴訟代理人 李宗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及參加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共識,為完成和解契約之簽署及給付和解款項,尚需作業時間,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