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澄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昱彗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