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83號原 告 意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被 告 侯登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