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0號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被 告 藝能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逸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571元,應徵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