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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17號原 告 魏晉昇被 告 黃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13號),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之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而言。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1979年崇倫國中三年二班」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內容(下稱系爭A言論),向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復偵字第1號),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50萬元並於系爭群組道歉,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案列: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13號)。嗣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主張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9年8月31日向原告前任職公司傳述如附表二所示不實內容(下稱系爭B言論),爰追加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及自由日報刊登道歉啟事等語。

三、經查,被告已明示不同意原告追加訴訟(見本院卷第168頁),且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告於108年8月3日至同年8月5日發表系爭A言論,與原告追加主張被告於109年8月31日復發表系爭B言論,時間上已相隔1年,兩者並無共通性及關聯性,所憑之原因事實亦不相同,原訴之證據資料無法在追加之訴加以援用,且原告遲至言詞辯論期日方為前開訴之追加,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與首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詆毀內容 1 108年8月3日晚間9時34分 不與狗鬥 2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29分 有兒女的同學請小心 裝B的下三濫 有個小模叫“萱萱“跟我朋友鐘錶公司老板 說有個卑鄙無恥下流不要臉的狗東西 自稱百貨公司總經理之下全都牠在管 超噁爛 多大年紀 也不撒泡尿照鏡子 要求要跟她在一起 我同學又說那狗奴才 不知身份 人家小模喜歡大老闆林大哥 攀親引戚 說牠忠孝國小畢業 猥猥褻褻 想巴結逢迎 超沒品 懶得理牠 3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32分 報告同學 不要跟黑道的狗 有牽連 免得狗仗人勢 亂咬人 漁肉鄉民(黑道吃飯 狗吃屎) 萬一惹上了 快報警 請捕狗大隊抓起來 安樂死 4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36分 報告同學 不要跟黑道的狗 有牽連 免得狗仗人勢 亂咬人 漁肉鄉民(黑道吃飯 狗吃屎) 萬一惹上了 快報警 請捕狗大隊抓起來 安樂死 5 108年8月4日中午12時49分 俗辣 不是混黑道 搞到要告官 6 108年8月5日上午8時8分 不知豎仔痞子 搖搖擺擺 招搖過市 混名擺咖 壞事做太多憂憤死了沒! 7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25分 同學們 大家不要姑息養奸 看看8/3訊息 俗辣黑道 怎麼欺負善良 不理瘋狗 還找黑道 稱腰 事後還哭哭 照警察倒打一耙 無恥到極點 所以不是適可而止的問題 好人示弱 地痞流氓 反而得寸進尺 欺負善良 像中共欺負台灣樣 8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31分 你不惹瘋狗 瘋狗還是會亂咬人 所以大家 9/8出去玩 遠離瘋狗 免得惹禍上身 校長小心 妳沒買名牌皮包 無恥瘋狗 暗地借機找你家麻煩 9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43分 敬重的許同學回答你的問題 我們成立群組 不忘老師教誨 回饋社會 不是給忝不知恥 心理自卑 吹牛自大的東西 搭舞台 扮小丑 如齊人驕其妻妾 實際行為不端被公司開除 10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49分 從來不怕惡勢力 班上只有我敢和放牛班 對幹 到老也一樣 不像卑鄙小狗 心理黑暗猥褻打人喊救人只敢放冷箭 暗箭傷人附表二:

你好:

有一魏姓男子 自稱貴公司員工(如附件)打著公司名號 常與人爭吵動輒以黑道及社會人士顏清標恐嚇本人以為 此舉影響貴公司聲譽甚鉅 在此告知並希望來函釐清始末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