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717號原 告 魏晉昇被 告 黃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13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LINE通訊軟體「1979年崇倫國中三年二班」群組中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內容,為期一個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㈠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於LINE通訊軟體「1979年崇倫國中三年二班」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就所發表之不實及誹謗等言論逐項回復原告名譽並道歉(見本院刑事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13號卷第6頁,下稱附民卷),嗣基於同一基礎事實:㈠變更請求金額為50萬元,並減縮利息起算時間為自民國109年7月26日起算。㈡請求被告於系爭群組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內容(見本院卷第78、130、1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臺中市立崇倫國民中學校友,現仍透過系爭群組聯繫同窗情誼。108年8月3日下午5時44分起,伊在系爭群組內因故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在其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暱稱「甲○○」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上開群組中,發表如附表所示詆毀伊之不實內容(下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伊慰撫金並於系爭群組道歉,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系爭群組中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內容且不得刪除。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08年8月3日於系爭群組一再出言挑釁、辱罵伊「龜縮」、「炫富是低能」等詞,伊忍無可忍才於系爭群組發表系爭言論,伊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30萬元,並據以抵銷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均不爭執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發表系爭言論,並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列印資料等證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1號(下稱系爭偵案)卷第89-99頁】,堪信為真。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群組發表系爭言論,係不法侵害其名譽,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並於系爭群組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內容,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前因被告於系爭群組上發表系爭言論,向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檢察官提起公訴(案列:109年度復偵字第1號),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因而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被告犯散播文字毀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案列: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910號,下稱系爭刑案)等情,已據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對於系爭刑案判決認定其於系爭群組發表系爭言論,觸犯刑事散播文字毀謗罪之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頁),本院審酌系爭言論之內容,被告以「狗」、「卑鄙無恥」、「下流不要臉」「混黑道」等詞指述原告,確實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因此貶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被告雖辯稱系爭言論均係因原告先出言挑釁、辱罵,被告被激怒下所為云云。惟此部分僅為被告之犯罪動機,無解被告之系爭言論內容仍屬謾罵之性質,況參諸被告前開自稱其所為系爭言論之背景情況,縱原告有為被告所述之「龜縮」、「炫富是低能」等詞,仍難認此有何致使被告非以「狗」、「卑鄙無恥」、「下流不要臉」「混黑道」等詞回應不可之必要,且觀系爭言論內容,均為濫罵、詆毀之詞,與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另本件被告係故意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屬故意侵權行為,依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四)又慰撫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審酌兩造為同學,被告因與原告爭執而於系爭群組發表系爭言論,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抑,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斟酌被告之侵害行為手段、原告權利受侵害程度,復考量兩造學歷、經歷、收入與兩造財產狀況(見本院卷第99、169頁,外放兩造財產資料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給付之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另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5月11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25頁送達證書),則原告請求加計自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至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查被告係以網路媒體方式,在LINE對話群組以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則原告請求被告循相同方式,在系爭群組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尚屬有據。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內容並不得刪除,惟本院審酌被告係於系爭群組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自有將系爭言論發表時間將以特定之必要,且附件一所示道歉內容諸多文字係原告對於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評價,與回復其名譽無涉且無必要,並斟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程度及情節,認被告於系爭群組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內容為期1個月,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利息,應以請求其中3萬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另請求被告於系爭群組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內容為期1個月,亦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附表:
編號 時間 詆毀內容 1 108年8月3日晚間9時34分 不與狗鬥 2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29分 有兒女的同學請小心 裝B的下三濫 有個小模叫“萱萱“跟我朋友鐘錶公司老板 說有個卑鄙無恥下流不要臉的狗東西 自稱百貨公司總經理之下全都牠在管 超噁爛 多大年紀 也不撒泡尿照鏡子 要求要跟她在一起 我同學又說那狗奴才 不知身份 人家小模喜歡大老闆林大哥 攀親引戚 說牠忠孝國小畢業 猥猥褻褻 想巴結逢迎 超沒品 懶得理牠 3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32分 報告同學 不要跟黑道的狗 有牽連 免得狗仗人勢 亂咬人 漁肉鄉民(黑道吃飯 狗吃屎) 萬一惹上了 快報警 請捕狗大隊抓起來 安樂死 4 108年8月4日上午10時36分 報告同學 不要跟黑道的狗 有牽連 免得狗仗人勢 亂咬人 漁肉鄉民(黑道吃飯 狗吃屎) 萬一惹上了 快報警 請捕狗大隊抓起來 安樂死 5 108年8月4日中午12時49分 俗辣 不是混黑道 搞到要告官 6 108年8月5日上午8時8分 不知豎仔痞子 搖搖擺擺 招搖過市 混名擺咖 壞事做太多憂憤死了沒! 7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25分 同學們 大家不要姑息養奸 看看8/3訊息 俗辣黑道 怎麼欺負善良 不理瘋狗 還找黑道 稱腰 事後還哭哭 照警察倒打一耙 無恥到極點 所以不是適可而止的問題 好人示弱 地痞流氓 反而得寸進尺 欺負善良 像中共欺負台灣樣 8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31分 你不惹瘋狗 瘋狗還是會亂咬人 所以大家 9/8出去玩 遠離瘋狗 免得惹禍上身 校長小心 妳沒買名牌皮包 無恥瘋狗 暗地借機找你家麻煩 9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43分 敬重的許同學回答你的問題 我們成立群組 不忘老師教誨 回饋社會 不是給忝不知恥 心理自卑 吹牛自大的東西 搭舞台 扮小丑 如齊人驕其妻妾 實際行為不端被公司開除 10 108年8月5日上午9時49分 從來不怕惡勢力 班上只有我敢和放牛班 對幹 到老也一樣 不像卑鄙小狗 心理黑暗猥褻打人喊救人只敢放冷箭 暗箭傷人附件一:
本人甲○○坦承在本群組所發表內容中,對乙○○的不實誹謗及侮辱等言論,確屬不實與違法,所發言內容包括⑴對乙○○的身體器官的霸凌嘲笑言論,⑵捏造及誹謗乙○○的人格操守等言論,⑶捏造及貶損乙○○的社會地位等言論。本人甲○○向乙○○道歉,並保證不再違犯。如再重犯,願無條件接受法律制裁。
附件二:
本人甲○○於108年8月3日至同年月5日在本群組所發表對乙○○的誹謗及侮辱等言論,本人甲○○向乙○○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