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22號原 告 吳婉如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被 告 天府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