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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國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等15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確認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與被上訴人鍾德美、張國華、張聖恩、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謝玲安、林寶水、張明煜、楊誠對、吳景明、李寬量、張國明、張聖皓間,自109年3月9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及與被上訴人鍾德美間自同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