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33號原 告 王海南
周成瑜林雪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何姿穎律師陳漢笙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桔誠訴訟代理人 廖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通知原告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並提出必要之證物,該通知業於109年5月29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迄今已歷時1月餘,原告均未補正,有違適時提出主義。茲再依上開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