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33號原 告 王海南
周成瑜林雪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何姿穎律師陳漢笙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桔誠訴訟代理人 廖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108年度年訴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3人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前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通知原告3人於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請求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原告3人於109年5月29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本院復於109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3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駁回其訴,原告3人於109年7月10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