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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原 告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被 告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承男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不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