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48號原 告 鍾子涵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艾克特股份有限公司、周銘志間請求返還合資畫作事件。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畫作48幅,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5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2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0,526元,業已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25,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