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12號原 告 呂金象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煒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5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本院卷第39至4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陳雅瑩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