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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99號原 告 趙中一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被 告 新和首璽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照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