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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46號反訴原告 陳志慧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廣榮、高玲玲、楊學昌、楊念庭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產權提起反訴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