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4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廣榮
高玲玲楊學昌楊念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志慧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