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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51號上 訴 人 尹世樂被 上訴人 尤健雄

溫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擔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參照卷附之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可知上訴人於同日至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領取該裁定,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分攤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