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28號原 告 塞席爾商康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策經管教練諮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5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20-07-23